经营者关门不退款 消委助力讨回欠款

2024-03-05

  [案例简介]


  2023年2月,重庆市涪陵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消委会)接到陈姓消费者、代姓消费者2名老年消费者的投诉:称他们于2022年9月初在重庆市涪陵区水上飘老火锅店门口购买价值39.9元一张的消费券,一名消费者用100元购买5张,另一名消费者用80元购买2张,2023年1月准备到经营者处消费时,发现经营者已关门,经消费者多次到经营者门店处寻找,终于找到经营者正在签订门面转让合同,于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款,但经营者经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于是投诉到区消委会,要求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区消委会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经过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该经营者也承认相关事实,但该经营者以没钱为理由,推脱的理由为当时是某广告商以为经营者打广告为由,自行印制了多张消费券,而钱并不是自已收的,经营者也通过多种方式寻找此人,也已报警,但该广告商以不在涪陵为由拒不回涪解决此事,自已现在因资金短缺正在转让火锅店,转让成功后有钱会退给消费者。


  在调解过程中,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明确告诉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经区消委会与经营者多次沟通,告知经营者,虽然消费券的钱经营者并未收取,但消费者用该券可以在火锅店进行消费,双方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经营者应该退款,退款后可以追诉上一方的责任,但该经营者仍以没钱为由拒不退款。鉴于此,因经营者忙于转让门面,需要注销营业者执照,区消委会联系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经营者营业执照设置警示,让其无法注销营业执照,两天后,消费者打来电话,经营者迫于压力,已为2位消费者退款。


  [案例点评]


  有些预付卡消费案件,案值虽小,但是涉及人数众多,有消费者不熟悉维权途径,只好吃“哑巴亏”。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发展迅速。日常生活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通常表现为储值会员卡、购物卡(券)等,涉及商品、服务等诸多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解决经营者资金短缺问题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方便和实惠,但有关预付式消费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经营者“卷款”跑路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区消委会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需谨慎选择商家,要理性卡内充费,办卡时务必签订合同,约定相关事项,保存好发票证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根据相关证据追索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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